结婚登记却被告“重婚”?事实婚姻在法律中应如何界定,律师: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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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场同居与事实婚姻法律关系的案件研讨引发热议,此次热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解除事实婚姻。

  1978年,陈某艺经人介绍与苏某某喜结良缘,按照当地习俗摆下喜酒,并从1982年开始先后育有五个子女。然而,二人未领取结婚证,因此并未在法律上正式结为夫妻。1990年,陈某艺全家迁居至三亚。期间,陈某艺长期在外地居住,并于1993年初与苏某某感情生变。尽管如此,陈某艺仍承担起抚养五个子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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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年夏日,陈某艺与同村的林某某相识相恋,共同居住并育有一女一子。林某某不仅在生活上对陈某艺照顾有加,还一同参与创业,共同成立海南XX食品有限公司。在此期间,林某某亦视陈某艺与苏某某所生的子女为己出,给予他们关爱与照顾。而后,陈某艺与林某某一同赴海口建厂,但因性格不合常起争执,最终于2016年感情破裂。

  2019年12月17日,陈某艺与苟某某登记结婚。然而,这一行为却引发了苏某某的不满,其于2020年3月向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陈某艺与苟某某犯下重婚罪。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陈某艺犯重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而苟某某则无罪。陈某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在此期间,苏某某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先刑事后民事处理。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的民事判决中认定,陈某艺与苏某某自1978年开始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随后,陈某艺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外,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也作出最终裁定,宣告陈某艺与苟某某的婚姻无效。

  然而,这起案件的复杂性远不止于此。关于陈某艺的婚姻状况存在诸多法律疑点和争议点。例如:陈某艺与苏某某的事实婚姻是否在1993年已经解除?若事实婚姻未解除,其效力会持续到何时?再如,若事实婚姻在1993年已终止,那么此后陈某艺的财产应如何分割?而1994年后,陈某艺与苏某某之间是否还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及陈某艺与苟某某的登记结婚是否真的构成重婚罪?

  专家分析认为,陈某艺和苏某某的事实婚姻在1993年已经解除,该段婚姻的效力并未持续到2019年,1993年之后的财产应绝大部分归陈某艺所有。1994年2月1日之后,陈某艺和苏某某之间的事实婚姻既无法“认定”,更得不到婚姻法上的“承认”。2019年陈某艺和苟某某登记结婚,不构成重婚罪。

  北青网法治研究员研究员、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张卓然律师认为,该案触及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争议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视为事实婚姻,与正式登记的婚姻具有同等效力。然而,对于如何解除此类事实婚姻关系,相关法律规定却没有提供明晰的方向指引,导致实践中出现较大争议。

  针对此困境,张卓然律师建议,上述情况下,男女双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到民政局先补办结婚登记,随后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以避免重婚的法律风险。

  同时,张卓然律师也指出,从情理角度出发,让已经关系破裂的男女双方大费周章地起诉离婚,或者先补办结婚登记再离婚,不仅违背人之常情,也会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因此,法律不宜过于苛求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必须履行上述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才能与他人建立新的结婚关系。

  北青网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叶希善认为,陈某艺无罪。

  一,苏某某和陈某艺的事实婚姻应视为已解除。1994年夏天,陈某艺与林某某同居并生子,并且林某某视苏某某和陈某艺的儿女为己出,照顾有加,时间长达二十多年,可以确定苏某某对陈某艺与林某某的关系应该知情,但其未提出反对。此时应该视为苏某某同意了原来的自己与陈某艺的事实婚姻已解除。

  二,在前述前提下,陈某艺在2019年和苟某登记结婚时,按常理也是应该理解为1993年或1994年就已经解除了自己与苏某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其在主观上缺乏重婚的故意,从这个角度讲也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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